苏州高新区一名商人李先生欠下250万元巨额债务,拖着迟迟不肯归还,败诉后当起了“老赖”,还将自家房屋一半的产权以“1000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了妻子的父母。债权人发现李先生逃避债务的鬼把戏,怒而起诉。近日,虎丘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李先生夫妻与吴某父母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
2012年4月6日,商人李先生向有生意往来的霍小姐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可眼见着还款日期到了,霍小姐却没能收回欠款。5月30日,霍小姐作为原告向虎丘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先生和担保人周某、某担保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其他费用,11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等四人返还霍小姐借款250万元及相关利息,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霍小姐就可以拿回自己的欠款,谁知,被告李先生等人一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霍小姐再次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霍小姐发现李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低价转让了他们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觉得李先生有恶意逃债嫌疑,霍小姐以请求撤销李先生及其妻子转让合同的请求诉至法院。
2010年购买价就高达52万的房子,现在市场价已近百万元,为何现在已1000元的超低价转让?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房子购买时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吴某及吴某的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吴某作为卖方与买受方即吴某的父母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父母,并于6月27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看到自己唯一一条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李先生“偷梁换柱”,霍小姐真是又气又恼,于是又来到法院打起了第二场官司,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买卖合同,判令买房人吴某父母退房。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夫妻与吴某父母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1000元,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而明显不合理。且李先生夫妇除上述房屋份额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被执行人亦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该转让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霍小姐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受让人的吴某父母对该低价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当知晓。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撤销李先生夫妻与吴某父母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承办法官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
法官提醒说,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可以在事后主张撤销权,但却是相当繁琐的。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与债权相应的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有财产可以执行。
编辑者:fyf808.com
更多资讯请访问 富阳房产网www.fyf80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