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叔”窝案又有最新进展。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方广云的女儿女婿有期徒刑各五年。一审宣判后,两人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底,站北社居委何槽坊村民组等地拆迁,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定拆迁安置人口审核由社居委两委负责。后站北社居委成立拆迁安置人口审核小组,由站北社居委书记方广云负责,他与女婿范某某、女儿方某某合谋,将范某某的户口迁入站北社居委。后来,方广云将方某某及其子户口迁入何槽坊村民组,再将范某某户口也迁入。后来,在何槽坊村民组拆迁安置过程中,方广云将他人的拆迁房登记表更换成范某某名字,共骗取拆迁安置房屋面积270平米,后分得三套各为90㎡的安置房。
昨天上午,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范某某、方某某伙同方广云一起,骗取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费,价值共计602353.1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一审宣判后,范某某和方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范某某、方某某没有和方广云合谋,不构成贪污犯罪,应宣告无罪。
法院查明,范某某、方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两人与方广云为骗取拆迁安置房和拆迁补偿费,经事先合谋,并相互勾结,分工实施迁移户口、虚假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等行为。范某某、方某某与方广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勾结,属于共同贪污犯罪。
辩护人曾提出,范某某和方某某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对此,法官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同时,法律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据此,法院认为,范某某、方某某与方广云相互勾结,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庭审中,检方指控,范某某和方某某骗取了三套安置房,价值约95万元。不过,记者注意到,判决认定三套涉案房屋的价值却为60235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涉案房屋的价值,应根据涉案房屋的性质、建设成本及管委会确定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市场价格增购部分按2200元/m2结算,体现了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格。故此,法院以2200元/m2对涉案房屋价值重新计算,总价为6023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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