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认购书,交了2万元定金,却被告知因房屋超过政府定价无法网签,一拖再拖。近日,番禺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卢女士诉称,2013年4月29日她在亚运城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购买一套总价134万元的房屋,卢女士同时交纳了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期房款75%,于2013年5月9日前付清。
卢女士称,按认购书规定她必须于2013年5月9日前到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首期款及准备好相关购房及贷款所需资料。5月7日,当她准备好上述各项资料正准备签合同时却被告知:广州市有新规定,合同不能通过网签,何时签订等候通知。等了约两周还是没有接到网签通知,她向销售员提出退回定金但不被应允,只是要其继续等待。又过了两个多月都没有结果,卢女士在8月14日又以书面形式递交退款申请,但对方一直拖延不办理退款。
卢女士认为,2013年4月广州市房管局向各开发商及地产中介下发了《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11号,下称《通知》),要求从4月24日起,我市全面执行商品房住宅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制度,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须办理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开发商违反了有关规定,故意提高了房屋销售价格,是造成合同不能按时签订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卢女士起诉至番禺区法院,要求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认为,没有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与卢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通知》要求我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制度,申报价格过高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认为,办理网签时才知道该商品房超出限价,其对此不存在过错,因此只同意退还卢女士定金2万元。至于涉案房屋,双方均确认已出售给案外人。
番禺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开发商辩称政府政策是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但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通知》的规范对象,该文件发布在双方签订《认购书》之前,开发商应按文件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并且开发商曾在2013年9月4日向卢女士发出《催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函》,要求卢女士按《认购书》条款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证实开发商具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能力。
现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双方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也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开发商应向卢女士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开发商已向卢女士支付4万元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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