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好意,借给朋友解燃眉之急,可找朋友还钱时朋友却一推再推,最后反目成仇。两年前,杨某夫妇向孙某借了60万元现金,殊不知到了还款期,杨某夫妇却没有按期还款。于是,孙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夫妇告到呈贡法院。
呈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夫妇还钱,杨某夫妇却拒不还钱。当法院准备强制拍卖杨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产,此时,案外人李某站出来称,“房子早就从杨某夫妇手里买过来了,只是没有过户。”为此,李某将杨某夫妇和孙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房子。
5月5日,昆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中,双方就李某与杨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论辩。
两年前,杨某夫妇向孙某借了60万元。“借钱时他们说得好好的,半年内就还钱,并支付利息。”
孙某说,可到了还款期限,杨某夫妇没有还钱。无奈之下,他将杨某夫妇告到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去年1月,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夫妇支付孙某60多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夫妇没有还钱,孙某向呈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3月13日,呈贡法院将杨某夫妇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查封。
2013年6月26日,法官到查封的房子处张贴公告:“告知杨某夫妇及相关权益人,法院准备对该房子进行拍卖,请对该房子享有所有权、居住权等相关权利人的公民或有关组织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0天内与法院执行局联系,逾期未联系,法院将依法对该房子隐匿地进行搜查并评估拍卖。”
公告期间,并没有人到呈贡法院执行局联系。
2013年7月22日,李某找到呈贡法院执行局,请求法院不要拍卖这套房子。李某说,这套房子早在2010年12月他就买下了,只是没有过户而已。但他的申请被驳回。
2013年8月28日,李某将杨某夫妇和孙某一并告到呈贡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诉称:2010年12月6日他与杨某夫妇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杨某夫妇将这套房子及车位转让给他,总房价是86万元。由于政策原因不能过户,所以这套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他名下。双方还约定,在产权证办下来1个月内就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执行,并要求杨某夫妇把房子过户到他名下。
呈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停止对这套房子的执行,但李某要求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据此,呈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停止执行这套房子。
李某表示,涉案的房子是通过中介买来的,已经支付了86万购房款,还付了1万多元中介费。买房时,土地证没有办下来,不能办理过户,所以该房子一直没有过户到的李某名下。
“我取得这套房子,属于善意取得的,杨某夫妇把房子卖给我后,就把房子和车库交给我管理,我又投资了4、5万元,把房子进行了装修,装修后,又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李某说
“你是什么买的房子?是如何付款的?有没有付款凭证?” 法官询问李某。
李某说:“我是2010年12月6日买的,81万放款是通过银行支付的,剩余的5万元是抵消了的,有我妻子的取款凭证和我的取款凭证。”
法官当庭要求李某,一星期内,必须把银行的相关付款明细提供给法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杨某夫妇的代理人表示,“李某买房在先,李某是什么时候付款给杨某夫妇的,他不太清楚,杨某夫妇只关注的是收到了李某的购房款。”
孙某则认为,杨某夫妇与李某属于事后串通,他们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他打赢告杨某夫妇的借款官司后,呈贡法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公告拍卖杨某夫妇的房子半年后,李某才站出来称房子被他先买了,可至今,房子产权都是杨某夫妇名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子应该是以登记为准,杨某夫妇的行为就是“耍赖”,这种行为属于逃避法院执行。
李某说,去年7月22日,他从朋友哪里听说呈贡法院要拍卖杨某夫妇的房子,他找到呈贡法院执行局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
李某称,呈贡法院查封杨某夫妇的房子,早在2010年12月6日,他就把杨某夫妇的样子买下了,只是一直没有过户而已,请求法院不要拍卖查封的房子。
孙某则认为,呈贡法院执行局接到李某的执行异议后,专门举行了两次执行异议听证会。呈贡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涉案的房子被呈贡法院查封长达半年之久,李某才站出来说这房子已经是他买下的,杨某夫妇的行为有规避法院执行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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