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梁女士与番禺沙湾男子黄××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530万元购买位于顺德某小区内的一套房产,此前,黄××在银行抵押贷款余款为489万多元。后梁女士以黄的名义向银行供款近100万元。
梁女士当时也是考虑到一次性付款压力太大,但稍后就遇上“限购令”,她不符合购房条件,迟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过她在黄××的委托人黎××的陪同下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了《转委托书》,将管理房屋的所有权限等都转委托给梁女士。“后来我们发现,黎××与黎××是亲戚关系。”
始料不及的是,梁女士说,此后黄××突然背负彭××欠款及利息等共91万多元,而黄背后的担保公司正是银裕担保。
2012年10月,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位于碧桂园的房屋并决定拍卖;次月,梁女士停止向银行供款。
“我后来到黄××的番禺沙湾住处核实,他住的老房子还是他爸名下的,他只是一个连老婆都娶不起的光棍。”梁女士气愤地说。
在该小区,还有一位买房人以同样的购房方式签约后,突然发现原买房人欠下了60万元的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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