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到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要求,保监会最新起草了相关指导意见,并开始在业内征求意见,拟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到2016年3月31日止。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介绍,“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由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据了解,“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项业务就是通常说的“以房养老”。
保监会表示,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开展试点,盘活老年人房产,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可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活跃保险产品市场,还可以增加二手房上市量,活跃房地产二级市场;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当前养老床位紧张的情况下,有助于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据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生活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
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群应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将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参与型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则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两者的区别是,前者是如果房屋升值,保险公司可以从参与型保险产品中分一杯羹。
对于试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一定的门槛。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必须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等。此外,单个“以房养老”保险产品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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