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和齐女士曾经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两个人的感情很好,2012年齐女士生日的时候,肖先生为了给齐女士一个惊喜,就在单位附近买了一套两居室,准备作为两个人的婚房,另外为表示对齐女士的爱意,肖先生将房产证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齐女士当时非常高兴,并表示愿意和肖先生共同生活,但是不想这么早就结婚。就在2013年年底,肖先生遇到了另外一位女士,表示希望能和齐女士分手,眼看两个人要不欢而散,齐女士表示要分得一半房产才同意和平分手,但是肖先生说这套房产全部是自己一人付款,对方没有承担任何款项,如果将房产分给齐女士一半,觉得很不甘心。当时加上齐女士的名字是希望能和齐女士结婚,现在婚也没结成,齐女士根本没有理由分割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前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规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该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通过加上另一方名字的方式,可以使加名的人取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如果该房屋是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双方共同财产,另一方的加名行为,则使自己实现对房屋的实际控制。这也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出现“加名风波”的最主要原因。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加名行为都会产生获得一半产权的利益。虽然理论上将加名以后的房产变为共同共有,按照物权法的解释,房屋产权份额和出资比例没有关系,房产应该对半分割。但是在实际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如果双方没有协议,法官在考虑房产证名字的同时,也会考虑哪一方对房子的贡献更大,以此来判决房子的产权到底归哪一方。在上述案例中明显可以得知齐女士对房屋几乎没有贡献,由于房产证署上了齐女士的名字,所以肖先生需要补偿齐女士一部分补偿款,补偿款一般都低于房产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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