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与一位郑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二人性格不合分手,郑先生搬离住处,他出资购买的房产一直被前女友霸占不让。郑先生起诉到第三法院。前日,法院一审责令郑女士搬出该房屋。
郑先生称,他2010年与离异女士郑女士相恋,同年12月他个人全资在樟木头买了一套房。二人在该房屋同居,其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甚至大打出手。坚持了两三年,郑先生提出分手,并搬到外面住。随后他多次要求郑女士搬离都遭到拒绝,郑女士称要占有这个房屋作为补偿。郑先生表示,他已花钱买了另外一处房产过户给了郑女士。
庭审中法院查明,郑先生确实与该房屋原业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登记为郑先生个人。法院认为,郑女士虽与原告同居,但也不能以此侵占原告所有的房屋。因此郑女士的行为侵害了郑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日前法院一审宣判,责令郑女士搬出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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