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王蕾在吴浩已经有家庭,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吴浩开始同居。那时候,王蕾年仅17岁,吴浩37岁。同居后,两人先后生下两个孩子。
1998年,吴浩出资,以王蕾的名义参加拍卖,竞拍了海口某村一块200多平方米的土地及300多平方米的房产。次年,王蕾拿到了房屋的房产证。2000年,国土部门给王蕾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虽然这一切都登记在王蕾名下,但吴浩一直掌握着土地证和房产证。同居期间,吴浩还以王蕾的名义购置了另外的房产。
2002年,吴浩与前妻离婚,但他与王蕾还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他与王蕾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因为离婚越来越好,相反,两人日渐疏离。2012年,在两人同居近20年的时候,吴浩与王蕾分手,两人签订《分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吴浩购买,登记在王蕾名下的一套房产归王蕾所有,吴浩另外支付给王蕾50万元,王蕾将属于吴浩的物品、财产和钥匙等归还。这份协议,没有提及其他登记在王蕾名下的财产。
几天后,吴浩又与王蕾签订了一份《财产所有权声明》,提及原海口某村的200多平方米的土地及改建的5层楼房,该声明称,这块土地及楼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吴浩的房产,登记人不具有对该财产的处置权。之后,王蕾还给吴浩出具《委托书》,称将该土地及楼房的出售、转让、过户等相关事宜全部交给吴浩代为办理。同日,两人还对这份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又过了几天,王蕾作出《声明书》,单方面终止了之前的《委托书》,还对《声明书》进行了公证。之后,王蕾到国土局和住建局,将原有的土地证、房产证注销,并重新办了新的证件。
2013年,王蕾将房产抵押,向金乐借款150万,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对房产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
20多天后,吴浩才知道王蕾将房产抵押借款的事情,还是王蕾用短信通知的方式告诉他的。在找王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吴浩向警方报案称王蕾诈骗。但经警方调查,两人之间属于同居财产纠纷,不属于警方立案范围,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吴浩决定起诉王蕾,要求确认涉案土地及房产归其所有。金乐被列为此案第三人。
一审时,法院认定该土地及房产虽然登记在王蕾名下,但由吴浩出资购买,且根据两人的《分手协议书》《财产所有权声明》的约定,涉案房产及土地应归吴浩所有,该院支持了吴浩的诉讼请求。
王蕾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庭审中,王蕾称《分手协议书》及《财产所有权声明》是被逼迫才签下的,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吴浩则辩称这两份文件是双方真实意愿。双方互不相让,各执一词。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地产登记在王蕾名下,该房地产已经经过登记公示,权属清楚、明确,吴浩与王蕾对涉案房产的争议,实质上是双方在同居关系解除后,因分割财产引起的争议,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吴浩提起确权诉讼不当,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吴浩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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