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给子女并和子女签“养老协议”的方式出现矛盾

2014/3/3 6: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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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以房养老”成为不少人热议的话题。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老人不愿将房产抵押给其他机构,而采取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并和子女签“养老协议”的方式。没想到,预期目的没达到,反而出现矛盾。

  滨海新区现年65岁的程女士育有二子,老伴去世后,为能更好地生活,2005年,她和两个儿子分别签订《房屋归属协议书》,将老两口名下的两套房子分别过户给俩儿子,并约定:两个儿子必须做到孝敬母亲,必须为母亲养老送终,若不能遵守,母亲有权收回房屋。之后几年里,程女士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住。从2012年年底开始,程女士因家庭琐事和大儿子夫妻俩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

  日前,程女士以大儿子对其有虐待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大儿子在法庭上辩称,孝顺的概念非常广泛,而且说法模糊,原、被告都有自己的衡量标准,他认为已经尽到孝敬母亲的义务,且没有和母亲动过手。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原告欲收回房屋有两个前提条件,但第一条中“孝敬”的约定并不明确,根据庭审及证据无法认定该条件成立。第二条是为母亲养老送终,被告亦未拒绝履行该义务,且原告仍在诉争房屋中居住,无法认定该条件成立。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相关证据,原、被告确实出现过口角及纠纷,但口角发生是双方责任,并非被告单方责任,且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虐待、恶意打人行为。考虑到原告仍在诉争房屋中居住,且对家庭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故不应认定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及存在虐待殴打原告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以后协议书中约定条件能够成就,原告可另行解决。

编辑者:fyf8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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